朋友寄來聖誕賀卡,也帶給我們他與夫人上個月已升格當外公、外婆的佳音。他們的女兒去年自醫學院畢業後,與女婿成婚,上個月生下第一個外孫。
回想二十幾年前,他們一家剛抵達美國數月後的第一個感恩節,我藉著去芝加哥開會的空檔,獨自開了3個鐘頭的車,前往香檳探視他們時,那時尚讀小學的小女孩,還未能適應新的環境,直吵著要回台灣。待隔年的同時段,我再次前往拜訪他們時,一切則已大不同。在短短的一年內,小女孩不但不再吵要回台灣,而且已融入了新環境。
歲月如梭,曾幾何時,當年的小女孩已變成了女醫生,更已升格成人母!反觀自己,不知不覺中,竟已渡過了人生的一甲子!《長江後浪推前浪、一代新人換舊人》遂不猶有感而生!
對於審判中法官所為停止羈押的裁定,檢察官是否可提出抗告,大法官解釋認為,檢察官有抗告權。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觀察,陳水扁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訴求,全都遭到駁回,扁案將由高院繼續審理。大法官的解釋,也終結外界對台北地院審理扁案時換法官的質疑,如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,指蔡守訓判決扁案無效的說法,也該到此為止。
大法官解釋認為,台北地院在接辦扁案審理時,是由前、後案件的法官,經斟酌有無「合併審理的必要」時,主動協商決定是否併案,在協商不成時,後案承審的法官周占春,有權簽請審核小組議決解決,法院院長及審核小組都不能主動或單獨決定。
台北地院當時接手後案的周占春法官,在去年12月18日,以前後案二案屬相牽連案件,主動簽會由蔡守訓併案審理,因蔡守訓不同意併辦,去年12月25日,周占春因此簽請法院的審核小組議決,由地院五人庭長會議後,依法院分案要點規定,最後決議將扁案交給蔡守訓審理。
大法官解釋理由並指出,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,是經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會議的授權,針對法院案件的分配,依事先訂定的一般抽象規定,屬於合理必要的補充規範,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相符,並未違背。 【2009/10/16聯合晚報╱記者董介白/台北報導】
依大法官解釋結果看來,似乎天下本無事,偏偏有心人不但自擾外,還擾動了整個社會的信心與安定!